4月1日,记者从西藏纪检监察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工作,坚持抓早抓小,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水平,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 张雪芳
谈话函询对象。《办法》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应当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一是反映问题情节轻微,查清也不足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二是反映问题比较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或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三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谈话函询的线索;四是其他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线索。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
谈话函询程序。(一)谈话程序:一是问题线索管理部门分析筛选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提出实施谈话的意见,按规定报批后转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二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收到须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的问题线索后,及时填写《谈话呈批表》,并附《谈话提纲》和《反映问题清单》,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三是谈话申请经批准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制定谈话方案(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人员及有关要求),经主谈人审定后安排专人通知被谈话人谈话的时间、地点,并做好谈话准备。四是进行谈话(谈话人应不少于2人),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将《谈话笔录》交被谈话人逐页签字确认。谈话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留置被谈话人过夜。五是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经本人逐页签名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整改措施等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承办纪检监察室。六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收到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责成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七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根据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八是承办纪检监察室于领导签批后5日内,将《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及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函询程序:一是问题线索管理部门梳理分析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提出实施函询的意见,按规定报批后转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二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收到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解释的问题线索后,按规定格式起草《纪委询问函》,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三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尽快向被函询人寄送《纪委询问函》,该函连同反映问题摘要及书面说明要求等附件,以纪委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编号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每页材料上签名确认,报承办纪检监察室。被函询人书面回复函询时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本人作说明的不在此列)。四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责成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对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根据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五是承办纪检监察室于领导签批后5日内,将《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及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材料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谈话函询处理结果。承办纪检监察室在接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回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一是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被谈话函询对象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的,可提出初核的处理意见。二是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核实的,可提出暂存的处理意见。三是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可提出了结的处理意见。四是谈话情况书面报告或函询书面说明材料经领导审批同意,可视为谈话函询结束。对无故或拒不回复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或经领导批准同意,改变线索处置方式。
谈话人职级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应分级进行:一是对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实施;必要时,主要领导可委托其他领导实施谈话。二是对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实施;必要时,分管领导可委托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或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谈话。三是派驻派出机构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实施。对归口管理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派驻派出机构主要领导直接或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也可由派驻派出机构进行函询。四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本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实施谈话。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应当在谈话前告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主要负责人。
谈话函询纪律要求。实施谈话函询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对外泄露举报内容,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